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

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1-07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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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事故的赔偿项目可以分为: 1.受害人受伤未死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事故的赔偿项目可以分为:

1.受害人受伤未死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同等级的伤残导致赔偿的项目和数额都有一定变化。

2.受害人死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第一,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及康复费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人可能会问,如果因为是否是工伤还存在争议,正通过各种途径解决,而受伤职工又需要医疗费用继续治疗时,此时应该怎么办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待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生活护理费待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五,不同伤残等级及死亡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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