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需为哪些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需为哪些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15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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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因而住房公积金不像社会保险那样顺理成...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因而住房公积金不像社会保险那样顺理成章地可以适用于全体劳动者。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由此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的对象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只在城镇不在农村;二是只针对在职职工;三是单位和职工都要缴存。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可以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一点毫无异议。但在现实生活中,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在城市中也占有很大比例,尤其是在一些大城市,甚至占据人口总数相当大的比例,如何扩展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大课题。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扩展了住房公积金的适用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进城务工人员主要指农民工,在具体操作中,有专家指出,施工单位应该为其开具公积金账户,按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为其缴纳,特殊情况下也可比该城市的标准稍低;而针对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各地将设置一些专门的公共管理机构,专门管理这些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人计算,企业部分由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自行负担,一旦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身份发生变化,住房公积金可以相应转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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