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同意伤残鉴定结论的救济方式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同意伤残鉴定结论的救济方式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23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4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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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同意伤残鉴定结论的救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另一种是通过质证排除或者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 重新鉴定 包括情况: 第一,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

不同意伤残鉴定结论的救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另一种是通过质证排除或者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

重新鉴定

包括情况:

第一,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伤残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后,原来的鉴定结论便不再采用。

通过质证排除或者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

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由当事人当庭质询鉴定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但在现实情况中,由法院委托的鉴定人很少出庭,即使法院向鉴定机构提出,也会因为鉴定机构要求高额的出庭费而使当事人打消此念头。但如果当事人一再要求,法院会与鉴定机构取得联系,要求其书面解答当事人的疑问。

二是有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质询鉴定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但在这种情况下,值得当事人注意的是两点:第一,聘请费用由申请方负担,而且最终并不由败诉的人负担。第二,为使法官信服本方的意见,就必须聘请比鉴定人更专业、更权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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