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的分类及其劳动者的工伤保险

公益性岗位的分类及其劳动者的工伤保险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13 编辑:zhangxiang 浏览次数: 4424

标签:

摘要: 为了解决城市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和下岗家庭的生活问题,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了公益性就业岗位。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主要是指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从各地的情况来看,公益性岗位大致概括起来有以下三...

为了解决城市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和下岗家庭的生活问题,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了公益性就业岗位。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主要是指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从各地的情况来看,公益性岗位大致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类:

一是社区管理岗位,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执勤、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等;

二是社区服务岗位,包括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报刊亭、电话亭、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等;

三是社区内单位的后勤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后勤服务等临时用工岗位。对于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是需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目前各地公益性岗位开发的通行做法是,通过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培训,向有关单位推荐就业,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前提下,政府还要拿出一部分配套补贴。

对于这些劳动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同时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无论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劳动者是如何就业,也无论国家是否对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劳动者提供了何种补贴,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当认定二者存在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应由用人单位予以参保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不能以其就业特殊为由将这一责任推给政府或社会。

关注公众号
获取免费资源

随机推荐


Copyright © Since 2014. 开源地理空间基金会中文分会 吉ICP备05002032号

Powered by TorCMS

OSGeo 中国中心 邮件列表

问题讨论 : 要订阅或者退订列表,请点击 订阅

发言 : 请写信给: osgeo-china@lists.osgeo.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