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证据与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证据与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12 编辑:zhangxiang 浏览次数: 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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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证据 1.残疾辅助器具购置发票; 2.县级以上医院对伤者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 3.省民政部门指定的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证明; 4.义肢配置机构对义肢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的证明; 5.事故伤残评定书。 法律依据 1.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证据

1.残疾辅助器具购置发票;

2.县级以上医院对伤者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

3.省民政部门指定的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证明;

4.义肢配置机构对义肢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的证明;

5.事故伤残评定书。

法律依据

1.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3.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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