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东汉时期的州郡区划 东汉时期的行政区划是在汉光武帝刘秀时确定,基本沿用了西汉的郡县制为实体、州刺史部为监察的体制,分全国为十三个州刺史部。与西汉的主要区别是正式将司隶校尉部于其余十二州并列,将北方的朔方刺史部并入并州,将南方的交趾改名为交州。到东汉中期,又在边...
东汉时期的州郡区划
东汉时期的行政区划是在汉光武帝刘秀时确定,基本沿用了西汉的郡县制为实体、州刺史部为监察的体制,分全国为十三个州刺史部。与西汉的主要区别是正式将司隶校尉部于其余十二州并列,将北方的朔方刺史部并入并州,将南方的交趾改名为交州。到东汉中期,又在边境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了属国,相当于郡一级的政区。
州在东汉并不是一级行政区划。直到东汉末年,州刺史仍然只是没有固定治所的高级监察官吏,而且最初品秩只有六百石,甚至不如县令。但到了黄巾之乱后,汉灵帝为了对抗各地黄巾军余部及其它叛乱势力,将部分刺史升为州牧,州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成为郡以上的一级政区。而且刺史与州牧被授权统一掌管一州实际军政大权,最终促成了天下分裂割据的局面和三国时代的出现。州牧与刺史因此成为东汉末年第一级地方行政长官,权位在太守之上,而刺史有功往往可以晋升州牧。于是,全国的行政区划由虚的三级制演变为实的三级制,由郡县制演变为州郡县制。东汉末,曹操又倡复“九州说”,废幽、并两州,合入冀州;省去司隶校尉部和凉州,并为雍州;弃交州,分入荆、益两州。全国仅有兖、豫、青、徐、荆、扬、冀、益、雍9州。